五部门下发通知:流动人员档案保管费2015年起取消

2015-04-10 1678次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12月10日,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提出要求。

  《通知》强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通知》指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7个方面内容。

  《通知》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发改委回应“档案保管费” 称2016年将取消

  12月11日的一篇报道《为薄薄几张个人信息安个“家”,为何每年收取数十亿元?--追问档案保管费》,指出专家估算全国每年收取数十亿元档案保管费,收费依据和去向存疑。12月13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回应表示,最迟到2016年,各地都不得再收取档案费。

  专家指出,类似档案保管费这样针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高收费”“乱收费”各地还存在不少,其背后有政策制定时财政短缺“以费养人”的时代性,也有当前环境下衍生出的收费利益链、“小金库”“自留地”等问题。相关政府部门需要拿出“破釜沉舟”的决心和勇气推动改革。

  《通知》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存档期间不再调整档案工资,档案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必备材料。

  《通知》强调,要严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纪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流动人员档案,严禁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严禁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档案,不得无故推诿拒收档案,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流动人员档案内容。对违反规定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肃查处。

  此外,《通知》还对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安全管理等工作提出了要求。

  国家发改委:最迟2016年全国各地不得再收档案费

  北京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13日表示,北京将在已经免除档案保管收费的残疾人、失业人员等9类人员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研究取消减免收费,2016年将取消收费,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统一承担。广州南方人才市场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收费将于2015年底停止。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对“新华视点”记者表示,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于2012年发布了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其中涉及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通知要求,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标准降低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应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原则,重新制定本地区各级人才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现行收费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提高。

  该负责人强调,根据通知要求,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三年后自动取消。这就意味着,在全国范围内,最迟到2016年,各地都不得再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

  对此,有网民提出,档案保管费作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管理类收费,取消是好事,但从国家有关部门到社会各界都已达成共识,有关部门还出台了落实的最后时限,地方政府改革应该有争先恐后的决心和勇气,应及早落实,为何还要再等几年?

  基本公共服务乱收费还有多少?

  事实上,类似档案保管费这样的基本公共服务乱收费、高收费还有不少。武汉2014年3月公布政府权力清单,经过整合,55个部门砍掉3000多项权力和“收费服务”。

  在各地政府多年来行使的权力和“服务”里,一些名目甚至匪夷所思。

  例如,辽宁省曾设有“参加高考计算机摄像费”,有关部门通过电脑摄像头将考生头像信息录入电脑,要求考生交12元钱。因为受到巨大争议,这项收费于2010年被取消。

  近年来,全国有数十个城市出台房地产限购政策,消费者要购房必须持符合政策要求的房产登记证明,而在一些地方,查询打印自己本人的不动产信息,还要收取高额费用。

  记者2012年曾在广州房地产档案馆申请查询个人不动产信息,被要求缴费40元。记者向房地产档案馆询问:“查询是政府有关部门限购政策的要求,而非本人意愿主动查询,购买人已经耗费大量时间成本在几个部门之间往返办理相关限购凭证,为什么要办理者个人买单?再说,查一次信息打印一张薄纸,成本几毛钱,为何要交40元之多?”档案馆工作人员表示,收费是上级部门的规定。

  2013年底,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对下,广州取消了查询个人住房信息缴费40元的规定。但记者了解到,全国一些城市仍在收取这笔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加快 将继续取消、规范和调整

  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属于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种。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总的原则是取消、规范和调整。今后,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要清理和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根据成本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相应收费标准,推进费改税改革,逐步取消一批可改为税收征管的收费项目。

  上世纪80年代初期,政府财政资金缺口很大,一些部门靠行政事业性收费创收,并逐渐成为一些单位收入的重要来源。而“收费养人”持续多年,不仅给征收人带来不小负担,也隐藏不小的寻租空间。尽管执行收支双线,但往往下拨额和征收额挂钩,导致个别单位公共服务高收费、乱收费现象频发,“小金库” “自留地”等问题层出不穷。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等专家表示,近年来我国开始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和改革。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已经累计取消、停征、减免数百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减除的这些收费,每年可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2000多亿元。

  财政专家、全国人大代表叶青等专家同时指出,要推动改革取消收费,涉及行政部门一大批人的切身利益,在政府加快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背景下,有关部门要下更大力气,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对却有必要保留下来的收费,要必须做到立法有据,阳光透明、成本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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